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章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无故旷课者:
1.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5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上1-4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他集体活动(含运动会、军训、公务劳动、大会及班会)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要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30天。请假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1至3天,给予警告处分;
2.4至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8至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犯有偷窃行为者,分别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凡有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
2.凡有分拿赃物、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或提供情报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凡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结伙偷窃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余参与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助学金、奖贷学金以及各种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涂改票证、证件或冒领签字并已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诈骗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严重浪费或损失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若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凡以财物为赌注的赌输赢行为,均为赌博行为:
1.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对于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肇事、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的处分:
1.肇事者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等,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引起事端或斗殴但未导致他人受伤,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引起事端或斗殴导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或引起重大事端并伤及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打架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策划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策划其他违纪事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策划并参与违纪者加重处分。
3.打架斗殴者:
(1)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凡直接动手(包括乘乱袭击他人者),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参与打群架者,加重处分;
(4)目睹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6.酗酒肇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因打架斗殴者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秩序者或不文明礼貌者:
1.扰乱教学秩序不听教育或制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道德品质方面犯错误者:
1.对在校园内传阅淫秽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传播淫秽物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按规定第三条处理;
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在涉外交往中,对做出有损于人格的当事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做出有损于国格的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宿舍(公寓)管理制度,扰乱其秩序并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财物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证件(校徽、学生证、图书借阅证、准考证等)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就业协议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学校不再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得再在学校逗留或住在学生宿舍(公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好,能主动交代问题,确有决心悔改者;
2.能主动积极、如实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行为,确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有效期内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或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批评教育;处分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注重教育效果;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以如下四种方式送达学生本人:
1.学生本人签收;
2.学生拒绝签收可以以留置送达;
3.已离校的,可以邮寄送达;
4.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1.对学生记过以下的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违纪事实及事实依据整理成材料,并通过各二级学院党委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由各二级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2.对学生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将证据材料收集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书面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处理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3.学生考试作弊及旷课行为,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书面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后,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处理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4.对违反治安管理及以上的行为,将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意见,学生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处分决定书在送达学生本人的同时,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1.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限,处分到期后,学生可以申请解除;
2.对学生记过以下的处分解除,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予以解除;
3.对学生记过以上(含记过)的处分解除,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复核后予以解除;
4.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因为违背学术诚信所受到学位、荣誉等限制,按照学校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给予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及其它各类培训班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各学生所在单位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具体办法参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学生申诉》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民航飞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