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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夏季宇 何子韩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9-28 16:18:27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民航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二〇一七年二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当地民航招飞办(飞行学生适用)证明,向我校学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患有疾病;

(二) 创新创业;

(三) 其它个人原因。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后,学生可以申请入学。因患病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持二级甲等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不符合所在专业身体条件者,根据学生的考生科类、高考成绩、身体条件转入适当的专业学习。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下的理论课程考核及学籍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飞行技术专业学习年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5年。学分累计必须达到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

(一)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可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条件是申请人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本科生在前四学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80%,专科生在前三学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80%,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本人计划毕业年度前一年四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及学生处审查,修完规定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达不到毕业条件的,按结业生离校;

(二)学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具体参照《学校结业、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四)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都应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学生修读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因病、事假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向任课教师报告,并交验已经批准的假条,否则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其处理办法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时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请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30天,请假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批。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按本规定第五节相关规定执行。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二级学院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考试总成绩评分原则上期末占60-70%、期中占20%、平时占10-20%(无期中考试课程,期末占60-80%、平时占20-40%)。成绩登记比例超出规定范围的课程,应由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新比例登记成绩。凡包含教学实践环节的课程,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的组成,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考查课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和课程结业测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达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者,可申请课程免听、免修:

(一)学生学习期间,若提出课程免听,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符合条件者可以免除课程的听课,但须参加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学习期间,若提出课程免修,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符合条件者可以免除课程的修读;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均不得免听和免修。

第十二条  取消考试资格及缓考、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故缺课,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但可参加一次补考。学生无故缺课,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及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或飞行训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考。课程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体育课程不安排缓考,确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由本人书面申请,医生、任课教师签署意见,经医院、学校体育部审核,报教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及表现情况予以综合评定,并报学校体育部加以核实认定;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如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需尽快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除实践类课程和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外,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常补考在下学期开学时进行;结(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根据学生申请,补考可在结(毕)业前进行;体育课程补考原则上在本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按60分计算绩点;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一般在下一年级同专业开课时修读。

第十五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转入初始飞行训练前,对仍有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暂缓进入飞行训练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学生完成课程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飞行训练环节。 

第十六条  实行学生学业提醒制度。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由教务处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清理,若学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期应修学分的80%、60%和50%,应该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和退学警告,并由各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将通知复印件送达其监护人。连续两学期或累计三次受到退学警告者,予以退学处理。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受到退学警告者,可申请休学或跟班试读。如果申请跟班试读,第二学期再次受到退学警告,只累计两次退学警告,不作为连续两次退学警告计算。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能否申请免听、免修、双学位和毕业学位审定的重要指标。每门课程60分为1个绩点,超过60分,每1分计0.1个绩点,100分为5个绩点,60分以下绩点为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含停飞或转学转入的学生)需修读自转入该专业起,本专业所开全部课程,并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的主要课程(学科通识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取得学分后,方能毕业。停飞学生转入专业时,转入专业正开设且已授课学时未超过计划学时一半的课程,均必须修读。对转出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免修原则如下: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均予以认可,在转入专业中应修读的课程可用转出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同等性质的课程代替,若学分低于新专业该课程学分,需进行审核;

(二)原专业所开设的,转入专业不需要修读的课程可作为该生的公共基础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每门课程最多可替代不超过2学分公共基础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

(三)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必修课未修读合格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延期最多不能高于基本学制两年,需办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4月底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批准后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应班级,延期毕业期间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中止飞行训练与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中止飞行训练:

(一)不符合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政治条件;

(二)不符合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

(三)心理素质不宜学习飞行;

(四)在飞行训练任一阶段,飞行技术达不到教学大纲要求;

(五)未能通过民航局要求的各类资质考试;

(六)理论学习成绩不合格;

(七)在校期间受到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期间因为作弊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九)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所属培训合同中所要求停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中止飞行训练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的飞行技术专业学生,本人自愿,学校同意,可申请改学其它专业,根据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止飞行训练的学生,根据其学习年限及中止训练的具体时间,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安排到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习,转入年级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安排。飞行技术专业本科生改学其它本科专业,飞行技术专业专科生改学其它专科专业;

(二)不愿改学其它专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专科二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实施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下,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办理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接受转学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为6年,专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为5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因创业、出国学习及其它特殊原因。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如发生违法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学校将视情节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直至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三十七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进行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以非在校生身份申请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结业、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的管理

(一)我校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且本人未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校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专科专业学习年限为2-5年。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学生,达到学习年限后仍未修满规定学分时,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以非在校生身份返校,参加补考或申请重修、补修、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管理

(一)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每年4月底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

(三)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在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教务处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各二级学院安排住宿;

(四)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实际毕业日期填写。

第十节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飞院发[2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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