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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章
计算机学院学生地面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人:夏季宇 何子韩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9-27 17:40: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学院学生地面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计算机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按照计算机学院规定与计算机学院签订《计算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所有承诺书及责任书,认真履行《计算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手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计算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手册》每个学生各一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籍的计算机学院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二、校园安全
第五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公寓内的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严厉禁止学生进入楼顶玩耍,以免发生伤亡事故;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安全。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电热毯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适当。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需要留校的,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住宿,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三、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计算机学院审批,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要有安全预案,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单独外出活动,在上课期间要办理请假手续;“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大假回家或外出必须要办理请假手续,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回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上课期间外出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或年级辅导员,经批准可以延期返校,未经批准的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严禁不假外出。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于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晚熄灯时间前必须返校。

四、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机动车辆(含家庭自有车辆)。

五、游泳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游泳必须是有组织的或到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要求的正规管理的游泳池,并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个人不得私自到没有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塘、江、河、海等地方游泳。

六、其他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走读或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报请计算机学院和学校审批。经批准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参加早操、学习等集体活动;走读或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打工”或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经学院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后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院概不承担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校批准,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0年三月一日